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软件产品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退税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退税所属月份的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或经事务所审核的发票清单及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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