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
《办法》指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解答有关细节时补充说,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商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这也属于《办法》的管理范畴。
需要看到的是,对于外商在国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办法》作出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征。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给予登记。
“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形式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降低了设立成本,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进一步优化了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增强吸收外资能力。”何训班说。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也被认为是中国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有望使中国业已好转的吸收外资形势进一步巩固。去年四季度,中国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一季度相比,虽然户数下降了12.5%,但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分别增长了130%和147%。
与此同时,中国法律也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必须符合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为此,专门规定,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以及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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