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允许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不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2.承包者应具备的资格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3.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1)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①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②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③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④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⑤承包经营合同;
③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①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的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③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预批准。
(3)合营企业自接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十天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予以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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