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领购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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