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收入、少列收入、利用多个银行账户偷逃税款已成为当前不少不法分子偷逃税的手段,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等全部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2024年11月15日,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外通报了一起主播偷税案件,涉案主播余某不但通过本人和亲属的身份先后注册了6个个体工商户进行直播销售,还用了19个银行账户分散销售收入。由于该案涉及银行账户多,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检查人员通过推广费反向测算,不断地挖掘与核实数据,终于锁定背后的偷逃税链条。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名主播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上述案件中,企业通过19个银行存款账户,隐匿收入被查处。显然,这些账户没有报告,为企业埋下了税收隐患。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不管是企业开办时候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还是后来新增的银行存款账户,都要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告。毕竟,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才能行稳致远。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浙江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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