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是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总称。
1、法律优位原则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意思是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为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意思是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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