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的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满足不了自己的经营活动需要,往往会定制加印有自己公司名称或者自己公司设计发票样式。
这种定制的发票向税务部门备案,经税务发票管理部门批准、监制,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然后通过税务部门业务系统发售(发放)给企业使用。
那么,定制类似于小票的发票有什么要求?下面企服快车财税网为您详细解答。
定制类似于小票的发票有什么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红字发票核销验旧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现时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到《信息表》,审核后将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回传给纳税人,且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信息表》要求加盖税局的章,因此,纳税人收到没有加盖税局章的《信息表》是可以正常进行验旧发票等其他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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