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广州注册商标的李老板遇到了一个难题,其公司企业注册商标时被驳回,导致他企业的产品都无法正常运作,十分头疼。注册商标时被驳回,是什么原因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详细讲解。

商标被驳回,有的上诉,有的申请驳回复审,更有的是重新申请……具体怎么做,首先要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一、商标法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

(绝对理由)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申请商标注册时违反的是以上规定被驳回的,无论是上诉还是申请驳回复审都是没有效果的,所以也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复审,直接重新申请新的商标注册。

二、相对理由驳回注册:

所谓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