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进入公告期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申请商标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我们将这一流程称为商标异议,一旦商标异议申请成功,则该申请商标不予注册,若异议失败,则该申请商标注册成功,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商标异议的具体作用。
一、商标异议的概念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二、商标异议的积极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异议的负面作用
1、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异议程序虽然不是每一个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但异议期间却是从初步审定到获准注册所必须经历的。
2、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终能否获得注册,还需经过有关机关审查。
3、有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处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比如以下情形:
(1)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
(2)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我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如下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内,在与申请商标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和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异议失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异议成功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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