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那么,如何认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商标后如何救济?商标权人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想必,遇到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商标的商标权人都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下面,企服快车财税网为您一一解答。
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认定?
1、连续三年的判定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2、商标使用的判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被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如何救济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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