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5年10月27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732252673@qq.com。省会城市保障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房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
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引导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征求意见稿称,建设、购买、运营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此外,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以及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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