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政策,严格按照获准经营范围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ythzxfw.miit.gov.cn/index)中的“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提交完年报数据后,如果发现数据存在问题,仍可以在年报报送截至时间前,进入相应表单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年报报送截至时间后,不能修改任何数据。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将由电信管理机构要求限期报告,仍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补充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获颁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变更,确保企业信息准确性。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手续的,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相应统计资料和监测信息。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配合电信机构对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的随机检查。
随机抽查中,一旦发现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后,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实施重点监管。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后,电信管理机构将定期向社会公示不良名单,并通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后,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后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将相关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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