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财政部下发的,于二○○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制定的,因此也是对该办法的细化,主要细化如下:
1.对于需评估的范围,变动如下:合并、分立,增加破产行为;资产转让、置换增加拍卖行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改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改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删除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增加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主要内容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表述或者增加新的行为;
2.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由“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改为“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其中两处修改,一处是将交易价格低于90%修改为与评估价格相差10%以上,这说明对于低于或高于10%的都是特殊情况,都会存在评估不合理的嫌疑;二是将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修改为将差异原因做最初书面说明,这表示不一定需要同意而只要说明即可,但是实践中一般会按照评估值来处理,不会突破限制,不然需要解释,存在一定的困难。
3.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修改为“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删除了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无效的表述,而是财政部直接可以宣布无效。
上述是规定对于管理办法的细化及修改之处,需要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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