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原《办法》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二、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有重大贡献可直接评高级。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适用范围: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三)监督管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文件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
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