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我国企业抢占先机,众多造车新秀异军突起,从传统汽车企业中突围而出,在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呈多发之势。
近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公司)等与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马公司)、张某、冷某之间的两起专利权属争议案件迎来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分别认定吉利公司前员工张某、冷某入职威马公司后申请的两件涉案专利并非属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驳回了吉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也是双方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中最新迎来的两个终审判决结果。
行业纠纷多发
近年来,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实现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已经成为全球汽车业的不二选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8年位居世界第一。
不仅是传统汽车企业纷纷进军新能源领域,一批新能源汽车新秀也及时加入进来,让这个行业竞争激烈的同时也充满了活力,而这也让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陆续爆发了诸多备受关注的案件:
特斯拉诉小鹏汽车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新能源汽车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侵犯其专利权,在6起案件中合计索赔6.48亿元……此次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吉利公司与威马公司之间的系列案件也是其中代表性的案件之一。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高原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改装车、汽车零配件、发动机零配件的研发、生产、推广及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等,是吉利公司下属一级制造子公司,也是吉利汽车位于四川成都的制造基地。
冷某、张某都曾是高原公司的员工。
2014年7月1日,高原公司与冷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冷某的工作内容包括产品技术岗、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合同包含了保密条款,约定了冷某的保密义务。
2016年7月12日,高原公司与冷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约定:
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6年7月12日起解除;冷某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对高原公司应尽保密义务,保证高原公司秘密资料不外泄。从高原公司离职后,冷某随即入职威马公司。
2017年6月7日,威马公司作为申请人,冷某作为设计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电子油门踏板”(专利号:
ZL201730227291.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10月24日被授权公告。2019年5月,吉利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及高原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威马公司和冷某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涉案专利属于冷某在高原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该归属于原告。
后经威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两审驳回起诉
庭审中,吉利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与冷某在高原公司的本职工作或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冷某在高原公司从事的职务为底盘相关工作,其职务与涉案专利是向下相关,是直接的相关关系。
冷某若不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接触了大量底盘、整车及零部件图纸以及技术资料和信息,不可能在离职1年内就完成诉争专利的设计。
威马公司和冷某则认为,涉案专利与冷某在高原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没有关联性,不属于职务发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专利是冷某从高原公司离职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据此驳回了吉利公司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吉利公司等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吉利公司等的上诉请求。
上海高院认为,冷某在高原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前后悬架相关工作,专利系电子油门踏板的外观设计,不能因为二者同属于汽车底盘相关技术领域,而认为涉案专利与冷某的本职工作或者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
另一起吉利公司等诉威马公司和张某的专利权属纠纷与此案类似。
高原公司员工张某于2016年7月从高原公司离职后很快入职威马公司,于2017年4月以威马公司作为申请人,张某作为设计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真空助力器油壶”(专利号:
ZL201730123270.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2月被授权。吉利公司等提出的专利权属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请,后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同样于近日被驳回。
据了解,双方之间的类似纠纷还有多起,尚未有结果。
另据媒体报道,吉利公司等还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威马公司,索赔达21亿元。
上海高院于去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威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吉利公司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万元。
对于此次两个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都拒绝了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
共促良性竞争
当前,知识产权早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随着竞争日趋激烈,离职员工跳槽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呈高发态势,如何在保护原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会遏制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和空间,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洪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此类纠纷,法律法规都已经有了针对性的规定。
例如,为保护原单位合法权益,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这些规定同时也保障了跳槽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没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职务发明;超出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期限后产生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和原单位无关。
“对原单位利益的保护也不能扩大化,判断员工离职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系职务发明创造,应当具体考察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工作内容等是否与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 蒋洪义表示,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联系,就认定该发明创造为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否则就会对技术人员的创新动力和空间造成打击。
蒋洪义建议,企业为防止员工跳槽对本单位造成损害,可以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支付一定成本的同时,换取本单位利益不受损害。
此案中,正是由于吉利公司未与离职员工签订此类协议,导致技术人员离职后随即入职同行业企业,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本报记者 祝文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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