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的纠纷诉讼中,有时会出现涉案专利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判定无效的情况,或者被告可能选择放弃、转让专利权等行动。
这些专利权的变动可能最终对原告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专利法特别设计了一套程序中止制度,旨在有效处理此类问题,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程序中止制度是指在专利管理部门或法院受理专利权属纠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注:
指专利权属纠纷的原告)的请求或者法院的专利请求权或专利权保全裁定,中止有关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中止有关程序”,具体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相关法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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