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公司:监控和保护您的商标,如果有人使用您的商标该怎么办?商标所有者有责任保护其商标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但不强制执行。
您应采取措施保护商标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如果竞争对手未经您的许可使用您的商标,您可能会失去竞争对手的业务。
2、如果竞争对手使用您的商标销售劣质商品或服务,客户服务质量差或涉及可疑或非法活动,您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
3、如果您不对其使用进行监管,您可能会失去商标保护。
之前被证明是通用的有效商标的例子,因为它们通常被用来描述一种产品类型,包括“阿司匹林”,“玻璃纸”和“热水瓶”。
监控您的商标监控商标的一种方法是定期检查USPTO的文件,看看是否有人申请注册与您类似的商标。
由于这个过程既费时又容易让小企业主忽视,许多企业都订购了一项监控商标申请的服务。
1、反对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您了解到有人试图注册与您的商标相似的商标,则可以反对注册。
任何认为可能因商标注册而受损的人都可以反对向USPTO注册。
反对意见必须在拟议的注册发布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公报官方公报之日起30天内提交。
如果您提出异议,将由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类似于法院案件的诉讼中作出决定。
您可能希望聘请律师提出异议,并在诉讼程序中代表您。
2、阻止侵权者并非所有使用类似商标的人都会尝试注册,即使他们的注册申请被拒绝,也可能会继续使用类似商标。
如果您认为某人使用的商标与您的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您可能需要咨询律师,以获取有关该商标是否侵犯您的商标以及如何最佳处理的建议。
通常,阻止商标侵权的第一步是发送“停止和终止”信函。
此信函通知侵权者您拥有注册商标,描述商标并说明您认为对方侵犯您商标的方式。
该信函随后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您的商标,如果他们继续使用该商标则会威胁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停止和终止信函不起作用,您将必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您的商标权。
这是一个复杂的决定,应该在律师的帮助下做出。
决定可能取决于诸如潜在诉讼的成本,如果其他人使用您的商标将遭受的损害以及您获胜的可能性等因素。
把某个广州商标注册下来了就拥有了该商标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什么是著作权,它的作用都有哪些?著作权在现代社会是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
而著作权又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它源于三百年前的西方,主要是促进人们的知识积累,丰富精神生活以及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它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现在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动力。
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个人、国家、还有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
著作权它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
侵犯他人著作权就像偷盗他人钱财一样。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作者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
而之所以无法保证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主要源于客观存在的以下两点因素。
1.查询结果有盲区
商标局公布的数据信息更新往往有3-6个月的滞后性,那就意味着,在商标局官网上进行商标查询时,得到的查询结果很可能无法包含查询当天及之前3-6个月内的他人申请商标,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申请人只能寄望于在无法能查询到的数据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广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在查询日及之前3-6个月内的无法查询到的在先商标申请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申请,那么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势必将被驳回。
2.商标近似度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关于商标的近似度判定,虽然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然而针对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较为抽象的概念进行分析时,包括各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内,个人的经验积累、专业能力高低均有所不同,很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见。
但总体上而言,代理机构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在长期处理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案件中,能够接触到商标局发出的各式各样的意见、通知,通过长时间对于官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的经验积累,相较于企业而言,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会更为全面、更接近商标局的标准。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3-6个月左右的盲区,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左右,最好能够进行再一次的查询确认,从而可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和判断注册申请的成功可能性,一旦发现在先权利障碍的存在,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调整商标标识提交新申请,乃至转变企业战略方针。
相较于申请提交的9-10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才知晓商标无法获得注册的情形,如果能够更早地了解到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非常低,进而及时调整战略方针,将会大幅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避免造成更大的实际经营损失。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商标查询并非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程序,也无法百分百保证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以及完全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但其对于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率、侵权风险所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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