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斯凯奇中国却卷入了一起专利纠纷案。中国台湾制造企业冠德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德红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诉称斯凯奇在中国的运营方斯凯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斯凯奇中国公司)等四家公司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目前济南中院已受理此案。
据了解,此次涉案专利名为“具有层次感发光效果的提花结构及其制作方法”(专利号:
ZL200610086745.X)。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该专利申请人为冠德红公司,申请日期是2006年6月20日,公开(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获得授权的日期为2009年7月8日。在收到诉讼后,斯凯奇中国公司第一时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法院认为,涉案发明专利在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处于不稳定状态,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因此,在审查结果出来之前先中止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斯凯奇中国使用了一个应对专利侵权诉讼非常常用的抗辩方法,那就是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该程序称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使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该项技术也不构成侵权。因此此程序也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常见程序之一。一旦成功则无异于釜底抽薪,诉讼自然被化解。
从理论上讲,专利被质疑,并处于专利局的一个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后认定专利确实无效,那么被告是不构成侵权的,因此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似乎会从实体上影响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结果,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需要中止诉讼,斯凯奇此次就是利用这一点申请了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反诉专利权无效,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如此。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也是伴随着相关的专利侵权案提出来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专利权这种财产权的法律状态,不如其它有形财产权那样稳定所致。
提起撤销和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日这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反诉就有获胜的可能。
但是,不论是专利侵权诉讼,还是专利无效,都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双方都必须委托专业的人员办理。其中专利无效,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具备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双重资格的专利律师。如果大家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免费咨询企服快车知识产权平台专利顾问,他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进行专利侵权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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