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正常的事情,毕竟影响商标审查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商标近似的判断,要考虑词语的显著性、知名度、官方政策、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等诸多因素。而这些因素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改变发生变化,例如带“国”字头的商标,本来是可以注册的,但随着商标局一纸通知,“国”字头加上通用名称构成的商标就不能被核准了。
那么,哪些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驳回?
一、以绝对理由驳回的商标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或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因违反以上规定被驳回的话,小来建议大家直接重新申请新的商标注册,不要和《商标法》死磕。不过如果选择正规的代理机构如自己来代为注册的话,一般是不会出现上述这种情况,从业经验超十年的商标代理人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商标申请人更换商标注册。
二、以相对理由驳回的商标
1.他人注册在先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近似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
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新浪失去“weibo”商标也是因为微博变成通用名词。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的品牌标志,如果不能与他人区别的话,注册商标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一般也不建议大家注册这类型的商标。
当然,商标的显著性并非绝对,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消费者可以很容易的通过其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就使得商标具有了显著性,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请驳回复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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