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有三种常见类型:商标、专利以及版权,而这三种知识产权类型保护的形式都不太一样,那么如果同一个图案分别被申请为商标和外观专利,在侵权判定时,谁将是“胜者”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无意之间在市场上发现一款“某某宝”的凉茶,其突出使用的“寳”字商标与自身合法使用的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整体视觉效应近似,故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市监部门查处。
这一查,查出问题了。
通过两款包装的比对,都是以金色的“寶+背景图”为主图案,“寶”字均在界面中突出使用,且“寶”字都是繁体楷书,字体、颜色完全相同,文字、图案排列布局基本一致。
唯一的区别就是右上角的文字,以企服快车是加多宝,企服快车是某某宝。
通过商标查询发现,这个“寳”字商标是由王老吉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20日申请的第11926013号第32类,核准使用在果汁、可乐、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并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15日。
王老吉公司在取得商标所有权之后,在2016年9月9日签发授权书,授权加多宝公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并全权处理侵犯注册商标的一切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投诉者这是明晃晃的商标侵权呀。
但是当监督管理局正要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查扣并调查的时候,被投诉者竟然拿出了一份《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
该证书表明该企业使用的“饮料瓶(某某宝)”外观图在2016年12月1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投诉者也以此否认商标侵权行为,称自己是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个注册了商标,一个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两种权利都是合法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还是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对应的管理机关和保护机关不统一。
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确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权利主张和保护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确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其权利保护也对应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由于行政管理机关的不统一,两个管理机关有时候也难以协同处理某件事情,从而导致社会和群众遇到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事件难以得到很好的处置和有效的规避。
那么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其实对于这一点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局就发过文对此行为专门提出了解决的指导性意见:
“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外观专利申请晚于商标初步公告日,工商行政部门仍然将按商标侵权进行查处。
通过对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的分析,“时间”成了该案的关键,还是讲一个在先权的问题。
根据双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就能清楚的看到,商标是在201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而专利则是在2016年12月14日才获得的,专利的获得比商标整整晚了4个月。
由此,监督管理局认定“饮料瓶(某某宝)”的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害。
最终,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对侵权企业进行查处与处罚。
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个商标权遭遇专利权的案子。
北京葡萄酒厂为“中华文字及华表图形的组合”商标所有权人,四川泸州某酒厂擅自生产、销售印有“中华”字样的酒,北京葡萄酒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泸州的酒厂。
在庭审中泸州的酒厂提出其生产、销售的中华系列酒的外包装盒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侵犯北京葡萄酒厂的商标。
一审法院认定泸州的酒厂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商标侵权的认定。
其实,并不是商标的优先级高于外观专利,将和名牌相近的包装、商标标示等申请外观专利,目的是模仿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或者商标标示,使消费者误认是名牌产品。
当其被起诉或者被行政查处时,主张自己享有外观专利权为由对抗商标侵权指控,这是傍名牌者比较喜欢使用的方法。
其实不仅是商标被侵权时可以这样处理,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自己专利权,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凡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将他人已先行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则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综上可见,虽然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似有冲突发生的可能,但只要权利人确属是自己在先取得了合法权利,然后依据合法证据并采取有效的法律途径,就能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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