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很多人对于外观设计“富有美感”这一定义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讲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外观设计规定“富有美感”的意义在于:
(1)它表明了一种制度性追求。对专利事业而言,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更美的新设计;
(2)它表明了一种提示性要求。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新设计也应当朝着美的方面去创新;
(3)它表明了一种区别性要件。对于专利客体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之区别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在于其审美性。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法条中“富有美感”的要求呢?
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同时对于要求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装饰性,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对功能性的排除。这是因为如果我们保护了产品看不见的技术结构和由功能决定的外部特征,那么正是因为这种所谓的保护会极大地妨碍技术革新。
因此,当我们在确定某一项具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别哪些是能够对该产品的外表的美感效果做出贡献的部分,哪些则是完全由产品的功能性决定的部分。对由功能性决定的形状和图案则不应确定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否则,将会不利于公众对一件产品进行具体的创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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