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的扶持,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呢?今天,汇航知识产权为大家归集了几个在认定或重新认定时可能碰到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
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二、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三、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I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五、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
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六、如果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符合统计要求,如果符合,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七、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八、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不可以。
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九、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十、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十一、“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答:“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说明页。
十二、“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十三、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十四、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十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我司既是小微企业,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十七、我司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总数的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要计入职工总数。
十八、我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了认定,今年就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当年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九、我公司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本年度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了一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
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什么?
答: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十一、我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
我司能否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但减半期间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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