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九日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示)。
本公告强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免税。
此外,公示还强调,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使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征1%的增值税;增值税可以预缴3%的增值税,增值税可以减征1%。
确保大规模降税持续发力。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公告确立了新一年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类别,即对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但在财政部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指出,从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如何解释这个调整?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国家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一调整反映了一年来减税、减费政策的改善和相关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变化,这是公司救助和财政可持续性的必要条件。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征1%征收率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可以使用3%的预缴率,增值税可以减征1%的预缴率。
对此,施正文向记者分析,在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政策,确保了规模性降税的持续努力。比如这里提到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少1%征收率的增值税”,意味着之前3%的创收率还没有完全恢复,这是保证新一年降税强度再次处于高位的体现。
如何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
此次发布的公告还将大篇数提到新一年如何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公告强调,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首先,允许生产性服务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抵扣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经营者是指获得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
其次,允许生活性服务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是指给予生活服务所获得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再一次,经营者可以根据《财政部门》,利用加计抵减制度的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海关总署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公告)、《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
公示强调,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应当减少增值税。公示前已收取的,可以抵消经营者应当在纳税期内缴纳的税费或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