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税务局对企业减税降费税收分析中,发现A企业存在增值税增量留抵行为,但其2020年度所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除以税率、征收率所计算的计税依据仍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一致,那么该企业是否多缴了附加税费?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人员对于A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了大数据信息梳理,发现该企业2019年12月办理过一次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1500万元,2020年抵扣完毕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2200万元,该企业按照2200万元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64万元〔2200×(7%+3%+2%)〕。
A企业办税人员强调其是按照税法规定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来计算附加税费的,没有错误。
显然,该办税人员只领会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并未理解还有因增量留抵退税影响城建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要求,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如此规定,是因为纳税人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减少了留抵税额,相应地,后续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会因留抵税额减少而多产生应纳税款。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同时不因上述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企业重复缴纳附加税费。
即A企业只需计算确认84万元〔(2200-1500)×(7%+3%+2%)〕增值税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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