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签发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由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
三、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外,纳税人办理企服快车、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原件,供税务机关查验。
四、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5、登记事项为:姓名、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员工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6. 无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不得刻印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做广告,不得在企服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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