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在年检期限前提交年检材料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报告期内未进行年检,登记住所无下落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确已关闭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检办法》

第十九条

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