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计划向销售业绩较高的人员发放奖品(我司的各个地区的销售代理),这些销售代理不是我司员工,请问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向销售业绩较高的非公司员工发放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可分一下两种类型:
(1)企业支付对方奖励时,随同销售的货物一同赠送给代理店,在同一张发票上将赠品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发票;或者直接赠送给代理店,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
由于此时接受物品的企服快车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个人,故,贵司此时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而代理店将获赠的奖品发放给自己的员工时,由于是给自己的员工的非货币性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直接单独按照确定的名单,直接赠送奖品给非企业员工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将该奖品赠送给非企业雇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