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苏州迈奇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规定,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张。
XX、李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分别实施了上述虚假开票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开票罪。
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于XX、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单位苏州迈奇新材料有限公司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迈奇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判处罚款人民币2元。虚开发票罪 万元(缴纳的财产罚金押金5万元自判决生效上缴国库之日起作为罚款,可使用已缴纳的税收行政罚款 万元)作为罚款)。
2、被告人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的缓刑期限自被起诉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之日起冲减财产罚金押金5万元,上缴国库)。
3、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试用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财产罚金押金)已支付的金额为2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作为罚款抵销并上缴国库)。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两份。
法官黄晓红
2.18 年 5 月 17 日 书记员赵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