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所以,公司取得该发票后已经认证相符,应当作为贵公司记账凭证,不能退还给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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