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商务部以部令形式明确废止或修改有关条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审批实践终和《公司法》规定接轨。《决定》删除及修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条款内容较多,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外商投资领域注册资本的重要变化。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取消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取消使得拟到新三板或地区股交中心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最低注册资本上的障碍扫清。

二、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门槛取消

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门槛取消,但同时,关于必备投资者在成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前管理的资本规模仍没有任何变化。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

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除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亦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提请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资产规模以及在华实际缴付出资规模的要求仍然保留。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取消

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未实缴出资股权亦可出资,股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取消。

此外,决定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包括: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3.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此次商务部以部令形式明确废止或修改有关条款,在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优化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