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牌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如果当地工商局发现门牌名称与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一般会要求改签。建议在门的右下角写上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姓名、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员工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其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姓名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不得加盖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做广告,不得在企服快车。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扩展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对加盟店字体大小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连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只有一部,对上述问题没有可操作性规定。在某些地区,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品牌名称,招牌上可以有加盟总部的商标,但是:
1、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全称,但名称(字号)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无品牌名称的,使用连锁总部全称。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字号)前统一加上“join”二字。
2、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连锁总部批准,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名称,但不能作为前缀。连锁总部全称;如果连锁总部没有品牌名称,则连锁使用总部的缩写作为字体大小。如果使用连锁总部的简称作为字号,则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加盟”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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