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人。按这个定义来说,应该属于财产税。
契税
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产税
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所谓财产,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所占有及可支配的经济资源,如房屋、土地、物资、有价证券等。作为古老的税种,财产税曾经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其主体税种的地位逐步让位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的衰落,是由其本身固定的局限性决定的:
一是弹性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课税对象有限;
三是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界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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