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规定:“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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