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纳税人在消费品生产过程中都会遇到委托加工的环节,但是你了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消费税该怎么交吗?快来跟小编一起梳理一下吧!
Q: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Q: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Q: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八条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Q:委托方出售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Q: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是什么?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Q: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受托人,该如何处理?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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