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节税15:股权转让合同涉税审核要点》一文中写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涉税审核要点,但最近发现遗漏了个过渡期损益条款的内容,在此补上。
一、什么是过渡期损益条款
1、过渡期
一般股权交易,都会对标的公司进行一个评估,以评估基准日作为节点,看公司资产、负债有多少,然后公司进行一个估值。
没有评估的,双方恰谈的股权价值也是在某一个时间节点的价值。
从评估、恰谈、签约到股权交割,往往会经历一段时间,这个从评估基准日或其他某一时间节点到股权交割日的期间就是过渡期。
2、过渡期损益
在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可能一直在经营,资产、负债、净资产可能一直变动中,公司可能盈利,也可能会亏钱,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一直在变这个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就是过渡期损益。
3、过渡期损益条款
股权转让双方约定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条款,就属于过渡期损益条款。
如:“股权交割完成后,乙方即为公司股东,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交割完成前,公司的损益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再如:“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至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若AK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则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等收益归乙方享有,转让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前述现金股利支付给乙方。
若过渡期内,经AK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标的股份过户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等收益归乙方享有。”
过渡期损益由谁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的双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可以约定由转让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承担。
二、过渡期损益的税务问题
我们将过渡期损益条款约定的内容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由转让方享有/承担
1.1标的公司盈利
1.1.1标的公司支付盈利补偿
1.1.1.1标的公司有分红决议
1.1.1.2标的公司没有分红决议
1.1.2受让方支付盈利补偿
1.2标的公司亏损
1.2.1支付给标的公司
1.2.2支付给受让方
2由受让方享有/承担
2.1标的公司盈利
2.2标的公司亏损
如果约定过渡期损益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那过渡期如果盈利2000万,我们假设转让方是100%持股,那么转让方就要再收到2000万元,这2000万元可能是由标的公司支付,也可能是由受让方支付,由标的公司支付时,标的公司如果在股权交割日前作出分红的股东会决议,那么转让方取得的这2000万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可以适用股息红利的税务政策,也就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免税,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包括转让方为个人时,都不能免税。
如果标的公司没有分红决议,转让方取得的2000万就要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了。
如果由受让方将过渡期损益支付给转让方,那就更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了,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时,转让方要和之前收的款项一起,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相应的,也要调增后的收入纳税。
如果标的公司发生亏损,转让方需要承担亏损,需要将亏损的款项支付给受让方或者标的公司,无论支付给谁,都意味着转让收入的减少,转让方可以调减转让收入,相应地,也会少纳税。
如果约定过渡期损益由受让方承担,那么无论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会影响转让方的收入,只会影响受让方取得的股权的价值。
盈利的,受让方取得的股权增值,亏损的,受让方取得的股权贬值。
因此,对于过渡期损益条款,如果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并且在标的公司盈利时是由标的公司将盈利支付给转让方的,标的公司一定要在股权交割日前作出分红决议,才能享受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的优惠政策。
如果合理预计或在股权交割日前发现标的公司亏损时,建议约定成过渡期损益由转让方承担,如果已经签订过协议了,可再签订补充协议修改,这样可以调减转让方的收入,进而少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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