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申请的相关流程办理及咨询,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接事项的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客户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

2、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企业《章程》;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5、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8、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满一年;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持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2、提交材料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公示。

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4、企业《章程》;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6、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8、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9、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办理机构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