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结果上看,这些案例大都以品牌方的胜诉或部分胜诉而告终,但酒店方是否“背锅”则不一定;即使“背锅”,“锅”的大小也各有分别,每案小至数千元,大至数十万元,甚至更多。
如在路易威登诉北京京泰龙国际大酒店一案中,路易威登主张了多达7件商标被侵权,索赔共计16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
2015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京泰龙酒店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酌情确定了酒店方应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支出16万元。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京知民终字第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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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通常情况下,酒店方在答辩中通常会以其与店内销售商品者仅为场地租赁关系,已尽到出租人的注意义务,或者其与销售者签订了承诺书等为由,躲避原告的“攻势”。
而这些抗辩观点能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就得个案分析了。
比如,如果在销售现场并没有悬挂第三方营业执照,酒店方有可能要“背锅”;
如果销售者的名称等等与酒店方的名称很像,让消费者很难区分,酒店方有可能要“背锅”;
如果发票是以酒店方的名义开具的,酒店方也有可能要“背锅”……全身而退也并非不可能,这几家酒店成功“甩锅”
不过也有一些成功“甩锅”者。
在路易威登诉三亚宝宏实业有限企服快车宏大酒店等商标侵权一案中,路易威登称宝宏酒店内销售假冒的LV商品,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酒店方不存在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判决仅售假者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路易威登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仅租赁场地不能认定为共同销售侵权商品,收款并开具发票则是代为提供结算服务,方便顾客,也不能认定为共同销售侵权商品,因此酒店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酒店方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宝宏公司对售假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申明了单纯租赁合同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后来也被列为典型案例。
(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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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来源:https://www.flickr.com/photos/zoetnet/4857184173/ ,作者zoetnet,CC-BY-2.0)
再举个“栗子”。
2018年,知名羊绒服装企业鄂尔多斯对安徽合肥的一家酒店提起诉讼,声称该酒店将其场地租赁给“内蒙古古皇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举行特卖会,并以“鄂尔多斯古皇羊绒精品特卖会”为招牌销售羊绒衫等产品,侵犯了其两件“鄂尔多斯”商标,并索赔10万元。
酒店方则以“鄂尔多斯”仅描述产地来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酒店仅为场地租赁方、也履行了详尽审查义务等为由,对鄂尔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
对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酒店企服快车。
一审判决认为,标牌上标注的"鄂尔多斯"字样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确有与"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相关联的指向意思,但是商标的功能是指示商品的来源,最终指向的对象是商品本身,鄂尔多斯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本身不侵权的情况下,仅凭招牌上标注的"鄂尔多斯"字样指控侵权不当。
此外,合肥中院还认为,酒店方仅是出租场地,“鄂尔多斯”也确是地名,酒店方要求特卖活动举办人提供了主体资格、商标权证书、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和承诺函等材料,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鄂尔多斯公司指控酒店方商标侵权的证据不充分,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随后鄂尔多斯公司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安徽高院二审仍维持了原判。
(2017)皖民终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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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可以看出,在酒店内售假这件事上,酒店方是否承担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品牌维权找酒店,酒店该咋办?
据知产宝数据显示,鄂尔多斯公司近年来对北京、湖南、河南、安徽等全国多地的酒店特卖会颇为关注,先后提起了至少五起商标侵权诉讼,且均是直接将酒店方诉至法院;路易威登、香奈儿等品牌则更是起诉酒店内售假行为的“常客”,每年在全国各地都有多起案件处理。
而像他们一样遇到维权“找不到人”的困境的品牌方,大抵不在少数。
对于品牌方而言,找到真正售假的公司很困难,但找到酒店就容易得多了,抱持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心态,品牌方只好将这股“火”一股脑全发泄在酒店方身上。
那么,星级酒店在这些案件当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酒店方真的应该为此负责么?
陈军认为,在最近被曝光的亚洲大酒店内涉嫌售假事件中,如果销售侵权商品的主体为酒店方,那么酒店方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无疑。
但是,如果主体为从星级酒店租赁场地的第三方,则商标侵权直接责任主体为第三方。
至于酒店方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则需要看星级酒店对第三方销售奢侈品的事实,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酒店方如果想规避自身商标侵权风险,应重点查明场地租赁主体的身份,所销售商品是否有合法进货渠道等。”陈军说。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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