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
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二.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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