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代表作是《道德经》。
在很多教材及文学作品中,我们经常看到老子的画像,基本上都是长这样的:
久而久之,这一经典的老子形象在人们心中形成了共识。
然而在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
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做出裁定:张某申请注册的老子图像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老子的形象。因此,在“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形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给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
遂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而肖像通常以“图形”、“图像”形式存在,因此是满足图形标记形式的,故此能够申请图形商标进行保护。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例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
1、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行为,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2、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是个人的美术作品或电脑制作的虚拟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同时最好对原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保护。
3、一定要切记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宗教形象等,都是有可能因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不良影响而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
肖像商标并不是罕见的存在,事实上,以申请人本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商标因为极有辨识度,是很容易通过审查的。
但即使如此,为了避免申请的肖像商标因为有违社会主义风尚或不良影响被驳回,也还是要注意一些禁忌事项,切记不能随意使用他人未经授权的肖像、不能随意使用我国伟人的肖像以及不能随意使用一些宗教领袖、宗教人物的肖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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