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主动修改的过程中,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增删改,甚至重新布局权利要求,也可对说明书以及附图中的一些形式错误以及毫无疑义确定的错误表述进行修改,也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进行修改。主动修改的前提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其次,主动修改的时机是具有时间限制的,对发明专利来说,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来说,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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