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君:原先为什么是“恶意”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它的逻辑是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过错,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这其实也是传统民法的理论基础。
按照这样的逻辑,“故意”是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的是填平原则。
现在惩罚性赔偿不是填平,如果说是按照一般的“故意”来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似乎在过错要件上有点说不太通。
所以在《商标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时用了“恶意”这个字眼,我相信立法时不是随意把“故意”改成“恶意”,还是考虑到惩罚性赔偿不仅仅是一般的“故意”,是要有比较大的“恶意”在里边,才适用这样的惩罚性赔偿。
到底怎么区分“故意”和“恶意”,确实也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我自己也有想不明白的地方,先不说填平不填平,大量的法律判决书都是这么写的,在判定法定赔偿到底赔多少时,主观过错或主观故意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中国大量的知识产权案子在法定赔偿下,依然是考虑主观故意,如果你法定赔偿中要获得一个比较高的赔偿,主观故意是绕不过去的一个要件。
那么按照现在的这一套立法规则逻辑看,法定赔偿显然不是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按理说也是填平,填平时也考虑“故意”,惩罚性赔偿时也是考虑“故意”,这两个“故意”怎么区分?我不说实践中怎么操作,起码在理论上就逻辑不通。
张学军:“恶意”这个词从哪来,我理解是从“善意”的对立方而来,是从“good will”这个地方来的。
有时甚至就是翻译了一些英美的判决,里面有“恶意”这个词,所以把“恶意”这个词引入了知识产权法的领域。
另一个问题,所谓“情节严重”,这是我国刑法中最喜欢用的要件。
回到商业秘密的情况来讲,我破解了你的密码,进入了你的电脑,把东西拿走了但没来得及用,没产生损失,便被你抓获。
或者我取得这个东西,我把它传给了被告的某个员工,被告还没有披露,这时如果我们仅仅从量上来衡量“情节严重”的时候,就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
从这种角度讲,我们怎么衡量情节严重,是追求一个量上的结果,还是追求一个行为性质上的恶劣程度?如果只追求行为性质上的恶劣程度,我觉得“故意”这个要件,结合心理上的过错和行为上的恶劣程度,从这两个角度去理解这个条款基本也可以。
但具体怎么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用一整个司法解释,可能二三十个条款来决定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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