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间接侵权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故意即为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仍为其提供帮助等便利条件。
在商标间接侵权领域,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为应知或有理由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则不能认定其有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
对商标间接侵权中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判定不能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法理进行考量,毕竟除了制止侵权之外,商标法还是一门平衡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艺术。
1.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直接侵权是最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等情形均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它是侵权人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实施的侵权行为。
而商标间接侵权则不同,侵权人往往并没有实施直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是一种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的行为。
《商标法》对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便《商标法》未作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也能得出对他人的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型间接侵权的结论。
2.间接侵权主观故意的判定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是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外人很难察觉,除了行为人自认明知存在侵权行为外,只能借助于其实施的外在的客观的行为,来倒推其心理状态,而“通知-制止”模式,是一种有效的认定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方式。
在权利人通知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即已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如其不及时制止这种行为,而仍然默许纵容侵权,就使自己处于一种应受到法律苛责的地步,应对其明知之后的继续发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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