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但是一项发明专利从提出请求、到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很长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公布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这个时候专利临时保护就应运而生了。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临时保护的特点:
1.它有严格的时间性,即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起,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为止。
2.在此期问如果申请人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生产其申请专利的产品、使用其申请专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实施行为,也不能以其专利申请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3.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者使用该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索取适当使用费用的依据。
专利保护与临时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对象不同
“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2.诉讼的案由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纠纷。
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
3.费用和侵权损害的赔偿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此处称为“适当的使用费”而非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18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3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临时保护期间已经产生的产品如何处理?
如果实施人已针对在临时保护期限内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论是在专利“临时保护期”还是在专利授权后都不享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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