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深圳某公司提出了第18438673号“西美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 电动牙科设备; 电子针灸仪”等第10类商品上,并于2016年10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

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遭到了商标异议。

经商议异议程序,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准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

2019年3月27日,西门子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西美子”构成,与西门子公司在先注册的在第1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第11478342号“西门子SIE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西门子”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0类外科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SIEMEN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深圳某公司如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关于该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目前尚不得而知。

至于这枚“西美子”商标的最终命运,只能等进一步的结果出来。

事实上,除了这枚“西美子”商标,被西门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的还有“SIENXMZ”“SIXMONEIS”“金门子”“净门子JINGMENZI”“施门子”等一系列商标。

可见,尽管大部分企业的商标维护意识均有明显提高,知名企业更是注册了大量的商标,但仍有一些防不胜防的“被模仿、被抄袭”。

因此,对企业来说,在注重商标注册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公告信息,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