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体现,凝结了权利人的创意与长期经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
在自身商标权被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势必想制止,而曾经“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不免使部分权利人暂时放下了手中的“法律武器”。
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国家领导层对知识产权及维权工作重要性的不断重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此前局面,也一定程度上造就了近年来多件被判罚超千万的经典案例。
本文仅从“小米VS小米生活”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判例讲述超千万的侵权损害赔偿到底从哪里来。
【案情简介】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其在先于“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的“小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
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在其销售的“电饭煲、电磁炉”等商品上过程中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在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与广告语、申请了多件“小米生活”“米家”等商标、申请了与原告相近的域名。
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
【案件结果】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相应平台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
【律师解读】
本案以 “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判赔数额最高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曾入选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500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体现了《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由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通过法规定可知,只有在符合“恶意”+“情节严重”两个条件时方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小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在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与广告语、申请了多件“小米生活”“米家”等商标、申请了与原告相近的域名等以上情节足以见被告是在深知原告在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情况下而故意通过多种渠道与之贴近的行为,恶意十分明显,情节十分严重。
同时,通过对被控侵权商品在多渠道销售的销售额与行业利润率计算出被告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获利额,以此为“基数“”乘以“倍数”2,最终得出500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判罚数额,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同时,现行2019年《商标法》已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调整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进一步提升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增加了商标权利人面对不法侵害毅然维权的底气,打击了侵权人试图通过侵权获得不当利益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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