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注册商标查询的时候,会不会有很多发现商标分类表在下面注解,与我们认为的商品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我们认为的是商品之间的功能材质什么的都一样但是它们在不同的类别上。
现在我们就认识一下类似商品的认定:
1、类似商品是在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是相关公众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果汁、葡萄汁、汽水等,虽然他们的名称是不同,但是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认为是同一个生产商。
2、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类的商品不一定是类似商品,不同类的商品有可能是类似商品。
第31类第10群组的动物栖息用品与21类14群组不属别类的禽畜器具类似。这里需要注意一点的是, 21类14群组商品同时与20类09群组、30类10群组商品近似,但30类10群组商品与20类09群组商品不类似。由此可见,商品是否类似不具有类推性g由于类似商品依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来划分,因此,商品的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发生变化决定商品的类似与否发生变化。
3、商品的类似与否是不断变化的,在实践中,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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