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对权利滥用的规制问题成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过程中所关注的内容。今年4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新增“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的规定;今年7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接下来就让企服快车商标的小编为大家讲解对滥用商标权的规制是怎样的?
对滥用商标权情形的规制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适用范围包括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认定权利人的行为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主要依据为权利人对商标权排他效力的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限制了商标权的排他效力,以避免双方的利益出现失衡。需要注意的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绝不能泛化,不得抵触立法政策而随意扩展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商标权的排他效力必须得到相当程度的尊重,不能过分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排斥权的限制,避免商标权利人担心其侵权主张被认定为滥用权利而不敢轻易维权,以顺应当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滥用商标权的认定较为谨慎。在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同时,平衡其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具体而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除了具有上述不当取得商标权的情形,还应当包括商标权利人未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商标即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及商标权利人不以维权为目的,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电子商务平台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打击竞争对手,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诉中,如果商标权利人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主张构成权利滥用,则被告可以主张滥用商标权抗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一旦抗辩成立,被告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被诉侵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即商标权利人的侵权,需要注意的是,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定始见于专利法司法解释,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未规定确认不侵权之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参照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审理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同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初衷和定位是为了制止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权利滥用,但即便确认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也并不必然代表权利人滥用权利;此外,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作用仅限于消除被诉侵权人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不安定性或不确定性,为了充分填补其因权利人滥用权利而造成的损失,被诉侵权人可以作为原告展开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及侵权责任纠纷,从而向滥用权利的商标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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