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作用
1. 最主要的作用是在商品更换中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以便于购买者进行比较、挑选。
2. 其次是代表某种商品的特定质量、规格,反映特定生产者、经营者商品的质量。
3. 是购买者及至整个社会所接受的、认可的检验商品质量的尺度,反映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信誉,是企业的形象。
4. 可以促进生产者、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的档次,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争创名牌、驰名商标,占有较大的市场,获取较高的利润。
5. 商标是以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识,简法、好记、易辩认。
6. 商标是商品的特殊标志,是商品品牌的最好宣传,在使用过程中,能起到广告的功能,因此,商标可以作为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到宣传商品的最佳效果,创造最大利润。
哪些种类的商标可以注册
可以注册的商标的可能性几乎是无限的。
商标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数字,或文字、字母和数字的组合。
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图形、颜色、符号、立体标记(例如商品的形状和包装)、有声标志(例如音乐声或声音),也可以是香味或用作区别性特征的颜色。
除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的商标外,还有其他几类商标。
集体商标为某协会所拥有,该协会的成员用集体商标来标明其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该协会所确定的其他要求。
这些协会中有代表性的有会计师协会、工程师协会和建筑师协会。
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达到某些规定的标准的商标,但不限于仅由任何成员使用。
任何人只要交验有关产品达到若干规定的标准的证明,即可取得证明商标。
例如,用于干酪的英国商标“斯第尔顿”即是一种证明商标。
商标保护的范围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对商标进行注册并加以保护。
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均有商标注册簿,其中载有关于所有注册和续展的全部申请资料,为审查、检索和可能由第三方提出异议提供便利,但商标注册的效力仅限于所涉的一个国家(或属于地区注册的几个国家)。
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分别注册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行一种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该制度的依据是两部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与该一部或两部条约的成员国有某种联系(通过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人,根据在该国商标局进行的注册或提出的申请,可以取得在马德里联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国家有效的国际注册,目前,有6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一部或两部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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