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被告侵权且不正当竞争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先后在国际商品分类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视频会议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
2014年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腾讯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经二原告长期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已在市场上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
三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公司联合在网站上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服务。
同时,三被告还在线下经营标注“微信食品”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并在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微信食品WECHAT FOOD”等标识。
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二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变更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企业名称;三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并公开致歉。
被告:否认侵权请求驳回起诉
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其于2016年8月27日合法取得 “微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食品等商品范围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从事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商业活动,并无不当。
而公司拥有的 “微信”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原告腾讯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与上述商标既不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亦不类似,未侵犯其商标权。
此外,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时,原告的“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故二原告无理由干涉微信食品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绿农公司答辩称,微信食品公司在其开设的生态体验餐厅共同使用“中绿农”和“微信食品”标识,中绿农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其和微信食品公司也只是战略合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小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微信食品公司授权小小树公司推广销售产品和服务,小小树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过错。
小小树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注册“联企服快车始专供商城”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以及在小小树公司网站上推广与该公司之间的合作内容。
公司在知悉本案后已停止与该公司的合作,并消除影响,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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