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篇关于第35类商标的文章,很多朋友还不是很理解,今天我就以最近的一个商标诉讼案,来跟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今天要说的是一家叫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东方祥麟公司)以商标侵害权为由控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索赔9000万元的商标案。
东方祥麟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从事农业种植、农副产品等集生产、养殖、加工、储运销于一体的企业,公司于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第31类的“百果园”商标,核准使用于31类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鲜食用菌;植物种籽等商品。是海南省著名的商标,海南老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深圳百果园公司属于加盟连锁企业,是在2002年才申请注册的第35类商标,虽然自己也用了“百果园”的名字,但是是用在水果门店招牌、自媒体、小程序、饿了么、支付宝等,是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而且也成功的注册35类“百果园”商标。
从申请时间上看,虽然被告方注册商标的时间要比原告方要晚3年的时间,被告方好像属于恶意或抄袭,但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回到2002年那个时间点,原告方在市场上并不知名,也还未有多大的影响力,所以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方属于侵权。
在从商标使用角度来看,被告方通过招商加盟在全国开了超过3000家加盟店完全属于第35类商标的合法权,而且同时被告方除了注册了第35类商标外,还注册了互联网相关商标类别,所以被告方通过互联网小程序、搜索引擎等提供服务也是属于核准注册商标的专属合法权益,也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百果园公司注册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符,而东方祥麟公司不仅有加工种植,还有门店零售,这是一种服务类商标,不属于第31类商标,而且两家公司分别从事产品链的前端和后端,分工不同加上商标的标志也不一样,因此法院认为二者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相似,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方公司的上诉申请,诉讼的费用496950元由东方祥麟公司支付。
这里呢详细的讲一下35类商标,35类商标是包含有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特许经营需要等等,是属于商务商标,不是产品商标。百果园公司注册的35类商标在门面招牌,广告宣传上使用百果园商标是合理合法的。而东方祥麟公司注册的31类商标,是属于产品商标,用于新鲜水果上,才是合理合法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整个案件的诉讼流程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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